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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信托计划违约 代销银行与信托公司谁之过?

2021-08-20     258

近日,金融市场因明星公司代销信托产品出现实质性违约,引发市场关注。

起因是信托计划的产品发行方及主动管理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业信托”)将信托计划中的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九通基业”)提供融资人民币5亿元。为担保九通基业支付义务的履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幸福”)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然而这只信托计划已于8月14日到期,但投资者尚未收到明确兑付方案。

信托计划违约

公开信息显示,该信托产品为大业信托·君睿15号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君睿15号”)。信托产品于2020年8月14日成立,系一年期集合信托产品,规模5亿元。大业信托发行这一产品是为华夏幸福间接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提供流动性资金。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受让其所持有的对怀来鼎兴的应收账款债权,九通基业承诺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的约定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九通基业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价款用于补充日常营运资金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时至今日,该信托计划未向投资者分配2021年第二季度的利息。至2021年8月14日信托计划结束到期日,投资者也尚未收到明确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之所以该信托计划违约备受关注,是由于涉及的代销机构为招商银行。

对此,银行回应称将从维护本公司客户利益角度出发,督促主动管理方大业信托妥善解决信托利益的分配问题。并提到截至本公告日期,大业信托仍未收到融资方应支付的款项,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公告表示,大业信托依据该信托计划受益人的投票表决结果,已经代表该信托计划受益人加入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委会(简称债委会)。依据债委会规程,各债权人的债务化解方案,需等待债委会确定的统一债务化解方案公布后方能得知。目前债委会尚未公布债务化解方案。

同日,大业信托也在官网做出回应,指出根据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第一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大业信托已代表本信托计划加入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截至本公告日,债委会尚未公布华夏幸福整体风险化解方案。后续我司将从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利益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受托人职责,跟进债委会相关信息,推进相关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将最新进展情况予以公告。”大业信托表示。

据天眼查,大业信托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重组原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基础上重新登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14.85亿元,注册地为广州市。

记者查阅2020年年报显示,大业信托股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1.67%,其他股东包括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京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8.33%和20%。

报告期内,大业信托已成立的信托产品规模6931.34亿元,存续信托资产余额596.27亿元。2020年信托业务实现收入4.84亿元。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早年,得益于房地产的红利,河北起家的华夏幸福一度风光无限,曾经是一匹挡不住的“黑马”。

公开信息显示,多家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曾为华夏幸福注入资金、提供贷款,使其得以快速扩张,但同时债务规模也迅速累积。

2021年1月下旬,华夏幸福接连爆出信托逾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的消息。2月1日华夏幸福披露了一则债务逾期公告,承认存在债务逾期等情况。

近日,华夏幸福又接连发布多份债务逾期公告,表示华夏幸福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债务形式的债务本息金额85.18亿元。截至2021年7月31日,华夏幸福累计未能偿还债务本息合计815.66亿元。目前正在与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展期相关事宜。

现如今,“踩雷”华夏幸福的信托公司远不止大业信托一家。而此次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出现违约,也引发行业内高净值客户的担忧。

作为银行方代销信托产品出现风控问题,到底谁需要负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张昇立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信托计划违约和代销银行向投资者承担责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为金融产品的责任传导机制要复杂一些,底层资产的违约如果属于市场风险,投资者是最终承担方。这也符合‘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

自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监管部门一再明令禁止刚性兑付。原银监会也于2016年、2017年为明确银行代销业务责任,在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中对银行代销强制要求加入“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的免责条款;同时下发的《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要求银行方采取“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等双录措施,均有意划清代销机构、投资人、发行机构三方间的责任。

“资管领域实行‘卖着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根据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发行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魏广林律师对记者表示。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对记者分析称,银行在代销产品行为中,如果不参与产品设计与运营管理,只是纯粹的代销关系,那么也就只承担了销售渠道这一角色,获得的仅仅是销售费用收入。此类由银行仅仅承担代销角色的金融产品,其风控责任是由产品发行人来把控的,也就是由大业信托承担。

张昇立则补充到,银行代销业务中,银行应是投资者与产品发行机构之间的桥梁,对于发行方的资质和代销产品的合规性具有一定准入审查义务,对投资者也有一定的审查和提示义务。但是本质上看,银行方既对金融产品无实质审查义务,也对投资者无担保义务。银行方应当是一个中立的角色。“实际上,银行方在君睿15号到期未能兑付后的首个工作日就发布了相关公告披露最新信息,作为代销银行是比较负责任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