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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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各期货公司:
为推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中国期货业协会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货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居间人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考虑到各期货公司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但不得低于《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委托《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
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过渡期内,请各期货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衔接: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所有居间人遵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新增居间人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与新增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执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人可以继续介绍新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期货公司应当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序完成原居间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做出调整的,须经期货公司、居间人、客户各方协商一致。
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
三、《办法》所附的《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和《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是协会为方便期货公司开展居间人管理工作而提供的参考模板。期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相应内容,但不得删减。
四、协会将持续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期货公司在《办法》实施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向协会反映。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1年9月10日
附件: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