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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乙二醇期货限仓标准和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

2021-12-30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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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大商所发布了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告,对乙二醇期货限仓和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规则进行修改,取消交割月前一个月起根据合约持仓量变化自动调降该月份限仓标准和提高交易保证金水平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规则自2021年12月29日结算时起在乙二醇期货2202合约及后续合约上施行。

  据了解,乙二醇期货于2018年12月挂牌上市。作为大商所的首个液体化工品种,大商所基于防范潜在交割风险、保障平稳上市运行的出发点,在乙二醇期货上市初期设计了较为特殊的限仓和保证金规定: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至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的任何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如果乙二醇某个合约单边持仓量达到12万手,则从当日结算时起,该合约持仓限额将从合约单边持仓量的10%降至3000手,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10%。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的任何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如果乙二醇某个合约单边持仓量达到8万手,则从当日结算时起,该合约持仓限额将从3000手降至1000手,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20%。

  相关市场人士表示,大商所在乙二醇期货上市初期实施严格的风控措施,确保了乙二醇期货平稳上市运行,交割业务顺畅有序,未发生交割风险。近年来,乙二醇市场环境发生明显变化,期货市场运行更加成熟。一方面,大商所持续扩容交割仓库,乙二醇期货指定仓库已增至15家,协议库容增至126万吨;已有5家指定厂库,最大仓单量增至21.5万吨,交割能力较上市初期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国内新产能持续投入使用,国内市场自给率不断提高,乙二醇现货库存量总体提升,使可供交割资源更为充足。在此背景下,相关市场人士呼吁,在保持严风控的基础上,对相关特殊风控措施进行调整和优化,为各方参与乙二醇期货交易提供便利。

  据公告,此次修改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保证金和限仓相关规则。保证金方面,删除了原《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可分时段根据合约持仓变化调整乙二醇合约保证金的规定。修改后,乙二醇期货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交易保证金不随合约持仓量变化而自动调整,与大商所其他品种保持一致,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10%;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0%。同时,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六条,交易所仍可以根据合约持仓量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该规定适用于交易所全部期货品种,以此防范化解潜在交割风险。

  限仓方面,在取消了交割月份前一个月持仓限额不随合约持仓量变化自动调整的特殊规定后,乙二醇限仓方式与大商所其他化工期货保持统一。调整后的乙二醇限仓制度分为三个时间段:在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当合约持仓小于等于8万手时,限仓标准为8000手,合约持仓大于8万手时,限仓标准为合约单边持仓量的10%;在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限仓标准为3000手;进入交割月后,限仓标准为1000手。

  相关市场人士表示,此次乙二醇相关风控规则修改已充分征求会员单位和市场各方的意见,是交易所响应市场呼声、适应现货市场变化、为市场办实事解难题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打消交易者因合约持仓触发某一标准而被动调整持仓的顾虑,提高各方参与积极性,促进风险防控和市场发展在更高水平的平衡,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运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