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信用保险去年第四季度综合风险评级为C类
在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在综合考虑保险利益和风险程度的情况下,依法开发产品,合理设定责任豁免和索赔条件。
不久前,流行的隔离保险最近迎来了监管规范。《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部近日向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发布了《关于规范隔离津贴保险业务经营的紧急通知》,对隔离保险不如实宣传、理赔困难等问题提出了多项规范性要求。
然而,消费者要获得隔离保险索赔并不容易。记者梳理了各保险公司隔离保险产品的常见拒绝情况,包括:次密接人员(如果不与确诊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被隔离;非自费隔离;家庭隔离和健康监测;全球控制/关闭;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非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的返乡/探亲集中/家庭隔离等。
记者在业内调查了解到,保险公司推出的隔离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附加隔离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以中安保险推出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保险为例。本产品的保险条款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在承担意外责任的同时,新冠肺炎病毒疾病引起的保险事故也包括新冠肺炎隔离津贴。
在这方面,上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纠正其经营理念。在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保险公司应认真以人为本,根据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在综合考虑保险利益和风险程度的情况下,依法开发产品,合理设定责任豁免和索赔条件。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科学合理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切实有效的风险保障。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继续关注此类业务的后续运营,加强对分支机构、营销人员和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加强业务投诉管理,随时关注舆论趋势,及时响应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部表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派出机构应督促各公司做好此类业务的宣传和销售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产品开发设计不合理、销售误导、无故拒绝赔偿等行为,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经营此类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检整改,并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去年3月正式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保险公司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项监管要求,才能称为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综合风险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何要求的,为不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公司。
从人寿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渤海人寿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去年第四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的充足率为134.74%,两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但2021年第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C类(注:保险公司每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的最新风险评级为上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
从财产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阳光信用保险去年第四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760.09%,均明显高于监管要求。然而,最新一期的综合风险评级为C类。阳光信用保险表示,该公司被评为C类,主要是由战略风险和运营风险造成的。2021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202131号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正在纠正决定中提出的问题。
就偿付能力不达标而言,许多保险公司提出了应对措施。渤海人寿表示,公司的主要风险来自于公司的治理和资金使用。在这方面,公司以内部控制和运营风险自我评估为起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重新识别公司的流程、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在投资风险方面,公司通过各种法律渠道和必要的法律手段,积极解决现有的投资风险项目。
前海人寿表示将采取多项措施。一是积极开展二代二期建设。二是优化风险偏好体系。三是优化机构风险管理评估体系。
安新财产保险表示,2021年第四季度,公司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稳步推进风险管理工作:一是密切监测偿付能力的变化,董事会和高管全力推进融资工作的进展。二是按时完成公司风险管理报告、指标监控、风险提示等工作。第三,2021年启动内部控制和评价工作,检查监管数据提交、客户服务管理等线路,目前正在进行中。
业内人士预计,2022年,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可能在短期内下降,个别保险企业今年仍可能不符合偿付能力标准,需要补充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