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加强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的通知,列出了七种异常机构,包括信息提交异常机构超过12个月未整改,未选择机构类型,超过12个月无管理基金,不能继续满足记录条件等。涉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的,经理未在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的,取消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登记。
协会表示,这主要是为了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标准化运作水平,建立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适者生存、有序进退的正常退出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数据显示,目前协会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有2.46万人。一些私募股权人士认为,监管机构已经开始清理一些不合规的伪私募股权和僵尸机构。部分公司经营风险明显,部分壳牌公司长期未经营,监管行动,进一步优化现有经理的股票,对行业发展有利。
通知称,对于第(1)类异常经营机构,应按照公告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在上述情况下,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委托律师事务所检查相关事项,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协会的书面通知不能交付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将被认定为失去联系的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直至取消。
协会表示,当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异常经营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涉及公共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将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责令停止相关展览资格、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况,协会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暂停受理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基金备案申请、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新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申请。
根据通知,协会将要求第(2)异常业务机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此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提交多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同时上传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认证意见函(见附件1)。
协会还表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将根据此类情况设定3个月的过渡期。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在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根据通知,鉴于第(3)异常业务机构对协会的长期负面自律规则和未知的展览状况,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此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时,还应同时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若干规定》,相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业务,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根据通知,协会将要求第(5)异常经营机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此类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在提交专项法律意见时,应完成新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备案。
其中,此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专项法律意见通知后申请备案的第一个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应当托管,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草案或托管人根据尽职调查审计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托管人相关尽职调查审计点见附件2)。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披露应明确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12个月以上无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的相关操作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3个月的过渡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备案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根据通知,根据协会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如果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能继续满足登记备案条件,协会将根据调查结果取消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如果相关部门认定为异常经营机构,建议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协会将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出具专项法律意见。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在提交专项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上述部门出具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异常经营事项整改的无异议信。
通知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收到专项法律意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协会将暂停相关程序、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记录在诚信档案中,不影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后续工作。其中,第(4)类异常经营机构,即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包括QDLP等试点机构)不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可根据现行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要求申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或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经理登记。
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未能在收到专项法律意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意见不符合协会不接受后仍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的要求,协会将按照公告的有关要求取消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
协会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有关当事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责任不得免除,因为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注销管理人和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有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