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也成为今年“两会”期间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落地的同时,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也成为今年“两会”期间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人们投资理财观念增强,以及市面上贷款类产品、理财产品不断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日益紧密,但同时,金融消费引发的投诉案件也显著增加。金融市场乱象滋生,不仅会伤害消费者的“钱袋子”,更可能造成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有业内人士认为,有必要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层级,制定更加统一、更为权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统一监管标准,保护好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而作为金融消费者,也需要进一步了解金融知识,注意防范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纠纷,提升识别金融消费陷阱的能力,以免财产发生损失。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投资者网》特别推出“聚焦3·15”专题,对各行业投诉集中或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梳理和剖析,以期帮助消费者避开“雷区”。
近年来,各家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不过,金融领域的投诉案件依然频繁出现。总结来看,以下三大领域成为问题的多发区。
第一,个人贷款类业务纠纷频发。向金融机构贷款,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模式,但在此过程中也存在高额利息、暴力催收、不允许提前还款、莫名登上征信等纠纷。
有统计显示,根据银保监会数据,2022年前三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中,涉及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量为74605件,占投诉总量的31.98%。其中,百信银行投诉占比最大,三个季度个贷业务投诉占该行投诉总量的比重分别为91.3%、97.1%、97.09%。
在黑猫投诉上,贷款出现高额利息和手续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如一位消费者称,向河北银行贷款产生高额利息,综合利率达36%。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去年第三季度涉及信用卡业务投诉38016件,占投诉总量的50.3%。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10116件,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50.9%;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23931件,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78.6%。
据媒体报道,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常会收到银行分期还款的建议,虽然有“免息”的字眼,但实际上银行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变相收取利息。围绕该问题,不少银行已优化息费展示形式,对自动分期业务进行了整改。
保险销售和理赔也容易发生争议。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去年第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32726件。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12203件,占投诉总量的37.29%;人身保险公司20523件,占投诉总量的62.71%。
在涉及人身保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10938件,占人身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3.3%;涉及财产保险公司投诉中,理赔纠纷9805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80.35%。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消费者被强制或者被诱导购买保险的情况屡有发生。比如近期,有消费者投诉光大永明人寿存在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情况。而中宏保险因为不允许续保的问题,也遭到客户的投诉。
今年以来,金融严监管态势持续,监管部门对一些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出大额罚单。
3月9日,河北银保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燕赵财险因未经审批设立2家非保险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被合计处以20万元罚款。
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对渣打银行等五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计罚没约3.88亿元。
其中,渣打银行被罚没4965.94万元,原因包括与渣打集团的职责边界不清晰、年报披露不合规、贷款业务违规、违反规定收费等39项问题。
此前的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中信建投证券罚款1388万元。原因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中信建投当时4位相关负责人罚款。
另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年初对12家私募机构开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其中3家私募机构被撤销管理人登记。从涉及到的违规事由来看,主要包括高管违规兼职、违规承诺保收益、挪用基金财产、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经营管理失控等。
在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一大关注点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以往的分散在各个部门,转变为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
有经济学家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将统一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障,有助于行为监管的强化统一,避免分业保护模式带来的责任不清等问题。
与此同时,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也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问题建言献策,认为我国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基本成熟。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付喜国带来了关于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他表示,要科学设置金融主体法律责任。将主观标准客观化,结合当前金融市场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责任,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重拳整治,强化威慑力。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也建议,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监管标准,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防风险、促民生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事实上,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监管部门已在金融消费者保障制度建设上持续发力。
今年2月16日,人民银行召开2023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会议强调,从维护好广大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出发,积极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不断提升金融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严厉打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持续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3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以及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经营、核保理赔管理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营销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外部合作等行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有专家认为,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提高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成本,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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