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即将落地。
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即将落地。
3月17日,证监会官网披露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6日,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该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主要思路包括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预留空间等四大方面。财联社记者梳理得出以下几大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至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开展的衍生品市场,与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
二是从开发程序、持仓限额、保证金制度、对冲交易等方面,规范衍生品交易,防范交易风险;
三是明确场内外持仓合并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统筹监管;
四是规范衍生品集中结算与非集中结算,防范结算风险;
五是系统梳理8个明确禁止交易行为,着力解决衍生品滥用问题;
六是规范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等,明确监管和法律责任;
七是关于新老划断安排。不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止。
不过证监会强调,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充分空间,防止“一刀切”对市场造成不当限制,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
对于集中结算、保证金、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计算、对冲交易、交易者标准等重要制度,未作绝对要求,而是由衍生品行业协会、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等自律组织在遵守该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下,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实践情况制定具体规则。
整体来看,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52条,主要包括总则、衍生品交易与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根据已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衍生品交易定义是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
而对于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证监会表示,结合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相对独立、自成一体的特征,该办法仅调整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开展的衍生品市场,以及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
虽然银行间衍生品市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等不作为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调整对象,但有两种特殊情况值得关注。
一是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证监会监管的市场作为交易者进行衍生品或者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二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内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或是境外经营机构与境外交易者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其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符合这两种情况的,适用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全部或部分规则。
整体来看,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该办法征求意见稿。
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在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得以明确。考虑到衍生品市场的个性化、灵活性较高,种类繁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规定,衍生品合约的开发实行报告制。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称,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以满足交易者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限制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
对于持仓限额,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称,可以根据市场监管的需要,对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进一步来看,如实施前述规则时,证监会表示,按照协会、交易所的规定,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者相似资产的衍生品交易的持仓和期货交易的持仓合并计算。不过,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申请持仓限额豁免。
此外,针对对冲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称,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为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对冲交易行为提供持仓限额豁免等必要的便利,并对对冲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衍生品交易需按照相关协会、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的规定实行保证金制度。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提及,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制定保证金规则,应当切实防范衍生品交易结算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和证监会确定的其他形式。至于信用类衍生品,证监会表示,可以对其作出特别规定。
除了前述的第九条期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持仓合并计算相关规则,第十四条也明确了股票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计算规则。
即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等活动中,将股票持仓和以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不过,证监会也表示,考虑到实践中关于是否持仓合并以及如何持仓合并的情况较为复杂,该办法仅原则性规定持仓合并的要求,具体合并方法按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另外,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明确集中结算与非集中结算要求。可由衍生品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的衍生品交易,相关合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公布,采用集中结算方式的保证金等相关制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或者衍生品交易场所确定。
而非集中结算的,衍生品经营机构作为参与方,应当及时进行交易确认,采取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同时,证监会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要求,衍生品行业协会可以提高保证金标准。
整体来看,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及,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第十六条称,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间接实施《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第十七条称,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通过衍生品交易从事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称,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期货市场,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纵衍生品市场两类操纵行为。
针对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禁止该行为,同时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上述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
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限售股东、减持限制股东等,第二十一条称,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非法获利或者规避监管,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其达成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存量业务应当到期自然了结。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还被禁止违反规定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
另外,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等在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得以规范。其中,针对衍生品经营机构,明确对其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机构自身明确内控制度、定期报送报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可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在市场基础设施方面,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及,为加强衍生品市场、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统筹监管,明确信息共享和跨市场监控监测机制。明确期货监控中心和中证报价经证监会同意可成为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交易数据保存期限也得以明确。
关于新老划断安排。证监会表示,在该办法施行前已经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开展前述业务,并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拟开展前述业务之外其他类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仍应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证监会批准。
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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